提供与检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理解适用、办案标准、程序性规定等方面的咨询。
其他类信访须知
1.请您依法、理性、如实反映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借信访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请你详细写明要反映的信访内容。
3.请不要重复信访。
刑事申诉须知
㈠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㈡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㈢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㈣请不要重复申诉。
控告须知
㈠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1.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讼诉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㈡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㈢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
㈣请不要重复控告或者申诉。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定一的:
⑴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⑵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传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⑷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⑵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的。
㈡请你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
㈢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㈣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㈤请不要重复申请。
国家司法救助须知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㈡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㈢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情况、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㈣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㈤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举报须知
1、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2、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信访规定
1、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2、人民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