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
公益诉讼宣传
时间:2018-07-10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襄检  【字号: | |
 公益诉讼法律适用指南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宣传资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832日施行,共四部分二十七条,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办案原则、权利义务、管辖范围、调查取证、诉前程序及法院审判程序和审判职责作出详细规定。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1、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限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大领域,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一)生态环境领域领域,主要是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案件。

实践中常见案件包括:(1)破坏生态类包括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类型。(2)污染环境类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

生态环境领域涉及监管部门主要是环保部门,该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

(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对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破坏资源保护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案件。

实践中常见案件为破坏或非法占用权属为国有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对于破坏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的资源,可以纳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如耕地、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文物古迹、国家级古树名木等。

资源保护领域主要涉及以下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能源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旅游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等。

(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主要涉及以下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四)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主要涉及以下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实际占有、使用国有财产的行政单位、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等。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案件。常见类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类、土地闲置类、违法使用土地类、违法审批许可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涉及以下监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大领域。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办理程序

1立案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上五大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线索,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包括查阅、复制执法档案、现场勘查、委托鉴定等;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3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经调查,确认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4跟进监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受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后语: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阳光检务”大厅欢迎大家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建设“浪漫之城、美丽襄垣”做贡献

公益诉讼热线电话:72930567291686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
新浪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版权所有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襄垣县开元西街99号 电话:7222156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