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且符合上一条规定的;
2、 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且符合上一条规定的;
3、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 属于弱势群体,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
6、 发现行政机关有怠于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的。
三、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历次审理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等。
地址:襄垣县开元西街99号
邮编:046200